开放档案的范围及查借阅手续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浏览数:17572 发布时间:2013-5-27 10:35:40
一、开放档案的范围
1、明、清时期契约档案。
2、民国时期的档案。
3、1949年以来满30年的市直机关部分档案。
二、查借阅手续
凡持有合法证件(如单位介绍信、居民身份证、工作证等)利用开放档案,可直接到本馆接待室办理查借阅手续,查阅开放档案;借阅开放档案,除档案形成单位外一般不外借。
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,须经领导批准,方可借阅。
三、查借阅须知
1、本馆重要档案的原件和绝密档案,一律不得外借。因特殊情况,须从档案馆借出一般档案时,必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,并由借阅单位出具盖有机关公章和借阅者私章的借据。外借时间不能超过两星期,如届时还要继续使用者,须由原借阅单位申明理由,办理续借手续。归还档案,不得托人转带。
2、摘抄、复制一般档案资料,须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。摘抄、复制机密的档案资料,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,摘抄,复制档案资料机关负责人在介绍信或报告上签字,经市档案馆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。
3、凡从市档案馆摘抄、复制的档案资料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无权公布、出版、陈列展览或内部印发。如因特珠情况,需要公布,出版、陈列展览或内部印发,须经市档案馆同意。并由市档案馆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。违者要追究责任。经批准公布、出版、印发的材料须报送市档案馆两份备案。
4、凡外借或在馆内阅览档案资料者,必须填写档案馆备用的“查阅档案资料单”,查阅完用后,写出查阅结果。
5、无论外借或在馆内查阅档案资料,都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档案资料,不得拆开案卷抽取或调换文件。不准在档案资料上涂改、勾划、圈点、增删、剪裁或有其他形式的损坏,违者要依法追粉责任。
6、凡需复制或拍照档案资料,须经档案馆批准,由档案馆负责复制、拍照工作。